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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审查起诉中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来源: 2020-01-27 14:50
审查起诉中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1.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就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2.管辖问题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鉴定问题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4.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的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6.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1)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7.发现新罪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8.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程序倒流)

(1)依据《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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