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侦查监督的范围
侦查监督的范围
1、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非法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就录音或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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