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监督的救济
监督的救济
(1)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查。
(2)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7日以内进行复查。
(3)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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