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
(1)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有困难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2)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制作书证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5)扣押文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被扣押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或毁坏。扣押的邮件、电报等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者断章取义。对于内容违法或者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注意】
除八种法定证据形式外,其他手段(如警犬辨认、测谎)得出的结论等只能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例如,不可将测谎仪得出的结论直接作为书证使用。
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并不改变其证人证言的属性,不能判断为书证,该证据种类仍属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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