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了刑事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证据调查中必须避免任何主观想象和猜测,认真收集和把握能够如实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善于鉴别和排除虚假的材料。
(二)关联性
1、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
(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证据的收集、运用和认定上注意以下问题:该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尤其是实体法上的要求等。
(三)合法性
1、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合法: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收集、运用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方式合法: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
(3)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同时,证据提出的形式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
(4)程序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综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三者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检验,而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