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辩护的分类
辩护的分类
按照理论和司法实践,根据上述辩护内容的选择,可以将辩护做出如下几种分类:
1.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辩护人针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指控,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说明其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辩护。按照辩护的具体内容,无罪辩护还可以做出如下划分:
(1)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即针对案件事实认定展开的无罪辩护,具体包含:正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指控的行为未实际发生;正面论述虽然控方指控的行为客观存在,但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而是其他人所为;通过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提出合理的疑点,反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以第三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为主)。
(2)法律上的无罪辩护,即控方指控的具体行为确已发生,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通常会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无罪辩护:
①犯罪主体不适格,例如特殊身份的犯罪,特殊身份是否具备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②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中规定了两类人:其一,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不服刑事责任两种。其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做无罪辩护,只能做量刑上的辩护。
③正当行为: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成立犯罪的正当行为。
④主观无罪过:刑法中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必须具有相应的罪过。刑法上规定了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主观上无罪、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⑤刑事责任消灭:刑事责任消灭之后不得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可以开展无罪辩护,具体包括:犯罪人死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实体法律修改因而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2.罪名辩护(轻罪辩护)
罪名辩护是指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较重的罪名,而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构成一个较轻的罪名,而不构成指控的较重的罪名的一种辩护,也成为轻罪辩护。
这种辩护方案同样指出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无罪辩护方案。但与无罪辩护不同的是,其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只是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控方指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辩护人认为其侵占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因而只构成普通侵占罪。
3.罪数辩护
罪数辩护是指案件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关系时,辩护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指出控方指控的罪数不正确的辩护。罪数辩护是一种有罪辩护,即控辩双方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双方的分歧在于罪数的确定上。罪数辩护的常见形态是将控方起诉的数罪辩为一罪,或者将控方起诉的多罪变为少罪。但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罪数辩护也可以将指控的一罪辩为数罪。
例如:指控被告人肖海洋贪污15万元公款,依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辩护人指出涉案金额中只有2万元是肖海洋贪污所得,10万元为挪用公款所得,另外3万元为职务侵占所得,虽然将一罪的指控辩为了三罪,但即使数罪并罚最终判处的刑罚也不会超过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已实施犯罪行为且控方指控的罪名无误的情况下,辩护人从最大限度上降低最终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量刑开展论辩的辩护。量刑辩护意义重大,也是辩护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辩护方案。辩护律师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开展量刑辩护:
(1)从适用哪一个法定量刑幅度的角度进行量刑辩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很多罪名都有多个法定量刑幅度,适用于同一罪名的不同具体情形。这一角度的量刑辩护是指辩护律师论证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适用于较低的法定量刑幅度,而非控方指控的较高的法定量刑幅度。
(2)通过指出各种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需要注意的是,法定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准备。
(3)通过指出法律未予明确规定,但也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5.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人针对公检法办案机关办案行为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开展辩护的一种辩护方案。辩护律师选择程序性辩护方案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希望通过维护其诉讼权利来影响到法院的实体裁判,最终获得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裁判。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