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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保密权

来源: 2020-01-28 13:26

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从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角度,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拒绝辩护权

1、如果遇有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2、补充:不仅辩护人有拒绝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详见下述。

3、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的处理:

项目

具体内容

法律援助辩护

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总之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在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

当庭拒绝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再次拒绝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再次拒绝就只能自行辩护)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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