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
1.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主要项目 |
具体内容 |
会见通信权的内容 |
①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②证书要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③安排会见的时间: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④会见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在会见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⑤会见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两者权利区别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无须特别许可,但有例外,见注释1)。非律师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是否经许可) |
【注意】
(1)对三类犯罪的特别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在收到会见申请之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对于这两类犯罪,即使是辩护律师会见,也仍然要经侦查机关许可(都要经许可)。
(2)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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