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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回避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来源: 2020-01-28 13:32

回避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一)回避决定的形式

公、检、法处理回避问题,不论是决定回避,还是驳回回避申请,一律采用“决定”的形式,“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采取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二)回避决定的效力

(1)同意回避申请的,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决定回避的人员,不服不可申请复议。

(2)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1次。

驳回机关

复议程序要求

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1)复议申请时间: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决定时间: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1)复议申请时间:5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决定时间: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符合法定回避申请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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