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一)回避决定的形式
公、检、法处理回避问题,不论是决定回避,还是驳回回避申请,一律采用“决定”的形式,“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采取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二)回避决定的效力
(1)同意回避申请的,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决定回避的人员,不服不可申请复议。
(2)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1次。
驳回机关 |
复议程序要求 |
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
(1)复议申请时间: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决定时间: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
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
(1)复议申请时间:5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决定时间: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
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
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符合法定回避申请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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