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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紧急避险

来源: 2020-02-06 16:49

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1)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需的。

  (3)所保全的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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