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1)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需的。
(3)所保全的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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