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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诉讼制度

来源: 2020-02-07 18:47

诉讼制度

  1、 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 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 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3、 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依据儒家典型《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2) 汉代的“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9)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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