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方电网招聘考试财会知识: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税法的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其优点在于可以使广大纳税人和执法人员事先了解、熟悉和掌握该税法的具体内容,便于其被准确地贯彻、执行。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一般来说,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对于执法人员和纳税人来讲易于理解、掌握,实施前也不需要更多的准备。因此,大多采用这种生效方式,这样可以兼顾税法实施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2) 税法的失效。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其失效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即以新税法的生效日期为旧税法的失效日期。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当税法结构调整,需要取消某项税法,又没有新的相关税法设立时,往往需要另外宣布取消废止的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即在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预先确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鉴于第三种方法较为死 板,易于使国家财政陷于被动,因此在税收立法实践中很少采用。
税法时间效力的另一个问题是溯及力问题。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其实施之前纳税人的行为是否适用,这里涉及税法时间效力非常主要的内容。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大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新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即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适用上的“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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