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方电网招聘考试财会知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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