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笔试真题:民事法律行为
甲与乙订立赠与合同,约定若乙考上北京大学,则甲送乙一台苹果电脑。该民事法律行为是: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之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效力。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终不生效。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又称作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已生效,但因条件之成就而使其失效。如果该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确定有效。根据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标准,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题目当中甲与乙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合同尚未生效,须乙考上大学这个条件发生时才能生效,也就是附延缓条件。同时,乙考上大学也是将来合同成就的条件,即所谓的附积极条件。所以,本题是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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