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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笔试真题:代理人代理

来源: 2020-02-16 15:47

下列不适用代理的情形是:

A.接受赠与 B.处理紧急事务 C.托运货物 D.收养子女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故本题答案选D。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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