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四川
导航

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来源: 2020-02-18 18:10

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此处仅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带”制作者,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若为盗版音视资料,则盗版者不享有该权。

2.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如下雨的声音、鸟鸣、犬吠等)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