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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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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