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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合理使用的情形

来源: 2020-02-18 18:12

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果需要,可以全文引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转载通过“法定许可”解决。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注意】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媒体不得合理使用。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复制;“直接接触”的复制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仅限于将“中国人”以“汉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均可改成盲文。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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