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讲话、报告作品的著作权人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二)人物传记作品的著作权人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何为演绎作品
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3.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要求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意】理论上认为此时演绎作品的作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是一种智力创造活动。只是要求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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