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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通缉

来源: 2020-02-19 18:58
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通缉的决定主体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通缉令的发布主体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后,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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