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鉴定的程序
鉴定的程序
1.选定鉴定人
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
(1)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2)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2.鉴定前准备
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3.写出鉴定意见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对于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4.鉴定意见的告知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5.鉴定期限的计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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