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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讯问犯罪嫌疑人

来源: 2020-02-19 19:15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讯问的主体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包含2人)。

(二)讯问的地点

1.未被羁押的——指定地点

(1)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2)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3)犯罪现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注意】

在犯罪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传唤,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已被羁押的——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三)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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