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
1、建立:
1934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FDIC向投保银行收取保险费,为每个账户提供一定限额的保险,超过下限额的部分视情况而定。
德国1966,加拿大1967,法国1980,英国1982,瑞士1984,意大利1987。
2、运行:
1)日常检查:由存款保险公司选派专门的检查员不定期地对各个投保银行进行检查。 2)对有问题的银行的处理: A、宣告银行破产:清偿法。
B、购买并承担法:动员一家好的银行与之合并,且承担所有债务,FDIC通常向合并者提供贴息贷款或购买濒于倒闭的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
C、直接协助法:暂时国有化。(购买贷款或提供贷款注资) 3、作用与问题
1)作用:银行倒闭减少
2)问题:道德风险,存款人无监督动力,政府机构的监管也可能失效,从而导致银行过渡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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