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
(1)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取得时效,征收或者没收,因法律的规定,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合法建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