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物权法第15条: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2)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3)物权法第23条: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4)物权法第212条: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添附(加工、附合、混合),无主动产的先占,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取得孳息,善意取得。
【注意】如果处分人未登记,直接处分,相对人不能取得物权。上述情况下,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如处分人未经登记,可以直接向相对人出租该房屋。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