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宅基地的申请和管理
宅基地的申请和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解读】这部分三个重点掌握:第一,村民一户一宅,这个原则是不能突破的,但是最新的法律修改后,提出新思路,对于土地资源不足,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可以在与村民协商后,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住条件,比如可以采取一户一层的楼房形式等;第二,划分宅基地应当同时遵循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关于宅基地的审批相比旧法规定进行了简化;第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相比旧法增加了一个赠与住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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