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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行测笔记:行政诉讼的被告

来源: 2019-12-18 04:35

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5.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名为授权,实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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