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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西农信社招聘备考法律知识:“侵犯财产罪”有哪些

来源: 2019-11-15 15:34

首先,根据《刑法》第五章规定,“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种类繁多,但是我们在常规考试中,常考的罪名有以下几种:

一、抢夺罪

(一)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行为结构

行为结构: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取得财物。

(三)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故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客体:财产权,即侵犯了他人占有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对物暴力取得财物(需注意的是,不是对人暴力,否则构成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也要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故意,有非法占有

3.客体:财产权

4.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

三、抢劫罪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二)行为结构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三)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注意:14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转化型抢劫不负刑事责任,应视情况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主观方面:故意

3.犯罪客体:财产权

4.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其他方法的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如酒醉、麻醉等。

(四)抢劫罪与绑架罪

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即:抢劫罪为绑A向A要钱,绑架罪为绑A向B要钱。

四、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行为结构

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主动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三)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故意。

3.犯罪客体:财产权。

4.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欺诈行为。

(四)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

1.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2.被害人是否为主动处分财物。

五、侵占罪

(一)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故意。

3.犯罪客体:财产权(注:行为对象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包括代管之物、遗忘物、埋藏物)

4.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拒不交还,将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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