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人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B.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C.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人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D.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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