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长城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16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为零。长城公司201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会计 利润600万元,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5年12月30日,长城公司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并立即投人使用,该固定 资产原值为8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2016年年末,长城公司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为580万元。(2)2016年6月1日,长城公司收到税务主管机关退回的所得税税款100万元。(3)2016年12月11日,向光明公司销售一批不含税价格为2 000万元的产品,产 品成本为1500万元。合同约定光明公司收到后3个月内若发生质量问题可退货。截至 2016年12月31日,上述商品未发生退回。根据经验,该产品的退货率为10%。(4)2016年发生广告费800万元,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根据税法规定,当年可 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750万元,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扣除。(5)2016年度,长城公司计提工资薪酬7万元,实际发放660万元,其余部分 拟于2017年7月发放;当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 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 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教育经费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长城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 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 得税核算的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针对事项(1),该固定资产在2016年年末计税基础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