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
C.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限额 扣除
D.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人企业筹办费, 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人企业 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