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B.销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该项 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D.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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