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 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和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 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 基础
B.如果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 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的程序
C.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错报的汇总影响的 评价,能够使其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 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D.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代表集团项目组 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以评价未更正 错报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的情况下对集团审计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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