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人新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 1万元。(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 25万元。(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 92万元。(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 23万元。(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 55万元。(6)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人12. 72万元。(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 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 赁费23. 4万元,二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8)销售旧载货车(2010年3月购人,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收人2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