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郁某军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么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要么只能提起行 政诉讼,本案郁某军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C.郁某军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安机关是被告
D.郁某军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安机关和作出 复议维持决定的机关是共同被告
参考资料
郁某军驾驶小型客车于2021年8月5日9时45分在甲市A区境内S342省道太湖大道 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交巡瞥大队的执勤民瞥张某成发现,在 该路口前方张某成即将郁拦下,欲对其进行处罚。郁某军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的行为。 在听取了郁某军的申辩后,张某成按简易程序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郁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 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规定,对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3分。郁某军对此不服,未 在张某成出具的决定书上签名,张某成注明原告拒签的情况后,将决定书送达给原告。郁不 服,欲寻求相应的行政救济,请求有关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