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司法卷一(综合知识)2008年国家司考全真模拟试卷(一)
题目内容

A公司是中国上海的一家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B公司是中国香港的一家公司,两公司在2006年签订了一项关于A公司从B公司进口鱼粉3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并规定争议在香港某法院审理,并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争议。在货物到达上海港时,A公司发现鱼粉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A公司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而B公司也到庭应诉,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国香港法律,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损失若干元。此后,B公司在判决执行阶段拒绝执行该判决,认为A公司和其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争议由香港某法院审理,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是否适当、

2024-07-05

A.不适当。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规定争议应该在香港法院解决

B.适当。因为尽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规定争议在香港法院解决,但B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归于无效,而上海是合同的履行地

C.适当。因为B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则视为他承认了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D.不适当。因为B公司对法院的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了,视为他承认了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从而放弃了合同中原来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应该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解决

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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