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司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考前冲刺试卷(4)
题目内容

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徘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2024-07-05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

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

C.即使甲、乙代为履行,也不包括利息

D.财务公司只有在诉请强制执行袁某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甲、乙代为清偿,而甲、乙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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