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司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模考试题
题目内容

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但由于乙的资金不足,只能缴付5万元的出资,而丙声称自己的房产可以作价30万元,可以替乙先缴付其余的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5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7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24-07-05

A.丙可以要求乙为其补交差额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齐

D.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

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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