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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农信社招聘考试辅导:抵押物

来源: 2020-04-02 21:47
1、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方式

 抵押物的占管有抵押人占管和抵押权人占管两种方式。抵押物的处分有拍卖、转让和兑现三种方式。

2、抵押期间对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不成立,抵押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3、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不明、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5、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以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交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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