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博览之十七
经贸博览之十七--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作为欧盟三大机构之一,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欧洲议会不仅参与欧洲共同体(第一支柱)下几乎所有事务的决策,近年来也日益致力于欧盟外交与防务(第二支柱)和司法内务(第三支柱)下的决策和咨询。欧洲议会成立于1952年,1979年起议员通过直接普选产生,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使欧洲议会逐渐由过去的咨询机构演变为参政决策机构。根据欧盟《尼斯条约》赋予的权利,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享立法权和预算批准权,是欧盟的监督和咨询机构,其权力与各成员国议会相当。目前,欧洲议会参与欧盟大部分政策法规的制定。
欧盟东扩后,欧洲议会现有议员总人数732名。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议长和副议长任期均为2年半,可连选连任。欧洲议会现任议长为西班牙人约瑟普?博瑞尔(Josep Borrell),是社会党人。欧洲议会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欧洲议员每月在总部召开为期一周的全会,在布鲁塞尔举行两天会议,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也在布鲁塞尔召开。
(一)政治党团
与欧盟理事会成员明显不同的是,欧洲议员并非代表各自国籍参政,因此其参政方式与其所属国籍无关,而是按照议员所属议会党派结成政治联盟,即议会党团组织的意愿,或自己的选区的利益来参政。议会内部主要有7大政治联盟:
1、 欧洲人民党与欧洲民主派(EPP-ED,268席)
2、 欧洲社会党(PES,202席)
3、 欧洲自由民主联盟(ALDE,88席)
4、 欧洲绿党/自由联盟(Verts/ALE,42席)
5、 欧洲联合左派/北欧绿党(GUE/NGL,41席)
6、 独立/民主团体(IND/DEM, 36席)
7、 欧洲多国联盟(UEN,27席)
8、 其他(28席)。
(二)欧洲议会行政领导结构
欧洲议会由议长和"议长署"领导。议长代表议会处理对外事务,特别是国际事务;"议长署"由议长、14名副议长、5名行政官(Quaestor)组成,为议会最高决策机构。此外,"议长会议"是议会最高行政机构,由议长和各政党党魁组成,负责制定议会活动时间表、落实全会具体议程。
(三)欧洲议会委员会
欧洲议会下设20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全会具体事务,根据需要,欧洲议会还设有临时委员会和分组委员会。每个常设委员会各有一名主任、三名副主任和一个秘书处(表一)。欧洲议会每月有两周时间留给常设委员会在布鲁塞尔的各类会议,常设委员会负责起草议会立场文件和监督报告、审议欧委会立法提案等,内部程序通常是报告起草人起草报告,经过广泛磋商后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的报告再提交给议会全会。议会全会可以就此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报告须经议会绝对多数方可通过。
欧洲议会委员会中与中国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外交委员会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此外,环境委员会、工业、科研与能源委员会与我关系也较为密切。
外交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3人。主席是布洛克(BROK),属欧洲人民党与欧洲民主派,德国人。该委员会具体负责:
1、欧盟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CFSP)以及安全与防御政策(ESDP)。
2、与欧盟机构、联合国以及其它国际组织间关系。
3、通过国际协定,例如联系或伙伴关系协定加强与第三国,尤其是欧盟邻国的政治关系。
4、候选国加入欧盟谈判。
5、在第三国推动保护人权、少数民族利益和推广民主价值观。
6、协调欧洲议会联合议会委员会、议会合作委员会以及相关代表团工作。
国际贸易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3人。主席是科莱斯坡(CRESPO),属欧洲社会党,西班牙人。该委员会负责与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对外经济关系事务,具体包括:
1、与第三国和区域组织财政、经济与贸易联系。
2、国际法律工具涵盖的技术协调和标准化工作。
3、与盟外推进区域经济和商业发展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关系。
4、与WTO关系。
与相关议会间代表团和特别代表团就与第三国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进行协调。
环境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3人。主席是福洛伦兹(FLORENZ),属欧洲人民党与欧洲民主派,德国人。该委员会具体负责:
1、环境政策以及环境保护措施。
2、公共健康。
3、食品安全。
工业、科研和能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3人。主席是齐切斯特(CHICHESTER)属欧洲人民党与欧洲民主派,英国人。该委员会具体负责:
1、欧盟工业政策、新技术应用,包括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2、欧盟科研政策。
3、空间政策。
4、欧盟联合科研中心、核测量中心办公室等机构的活动。
5、能源政策、能源供应安全和效率方面的共同体政策。
6、欧盟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供应署;核能安全、核设施启用、废物处理能。
7、信息社会和信息技术。
(四)议会间代表团
欧洲议会与盟外国家的议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网络。为了维护这种关系,并应对欧盟与第三国协议的相关义务,欧洲议会下设了34个议会间代表团,主要有四种类型:
1、联合议会委员会代表团(delegations to joint parliamentary committees)。欧盟与部分第三国,尤其是申请入盟的那些国家签署的联系协定中规定设立联合议会委员会。欧洲议会针对该联合委员会设立了欧洲议会"联合议会委员会代表团"。
2、议会间合作委员会代表团(delegations to parliamentary cooperation committees)。欧盟与部分第三国签署的伙伴合作协定中规定设立了议会间合作委员会。欧洲议会针对该合作委员会设立了相应代表团。
3、一般议会间代表团。欧洲议会为了加强与部分第三国议会间关系或者为了别的相关协定而设立的代表团。
4、欧洲议会相对非加太国家集团(ACP,非洲、太平洋和加勒比海国家)议会、地中海国家集团(EUROMED)议会或者其他议会间大会而设立的代表团。
除此四种类型之外,还有一些临时设立的特别委员会。
其中与中国有关的是欧洲议会对华代表团,一位主席,两位副主席,共32名议员。主席是斯代科斯(Steckx),党派为欧洲自由民主联盟(ALDE),比利时人。
表一、欧洲议会20个常设委员会情况
序号 常设委员会名称
2 发展委员会
4 预算委员会
6 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
8 环境、公众健康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10 交通、旅游委员会
12 地区发展委员会
14 渔业委员会
16 法律事务委员会
18 宪法事务委员会
20 请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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