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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

2020-02-21 15:48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 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开始了中国化历程,形成了丰 富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 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问题。马克 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是一致的,存在两个 层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 践层面,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的文化 层面。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实践层面;文化层面; 作者简介:张波(1968-),男,江苏人,徐州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化”,即马克思主义如何演变 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因此,“化”中隐含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问题。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研究,就是要寻找从马克思主义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 义之间的理论演变途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 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开始了中国 化历程,形成了丰富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1)从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也必然存在着中国化的路径问题。 本文的重点就是探讨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 果之间的演变途径,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通过何种途径或方法形成中国 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的。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探讨 对“中国化”的问题,一般存在两种理解,一种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解 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时候, 就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具体化的意思,他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 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说来,就是要 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成为伟大中华民族的 一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相联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 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 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 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1](P534))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时, 也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应用化的意思,即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中国革命的具 体实践中。因此,从这个意思上讲,马克思主义应用化和马克思主义具体化是 一致的。当然,单纯地强调马克思主义应用化是不科学的,因为,“`应用 &aposapos;不等于`化&aposapos;。某种理论的`应用&aposapos;是指用它来解决问题, `化&aposapos;则是指这种理论本身的变化。`应用&aposapos;充其量是为理论的变 化提供条件,但不能等同于变化”。[2](P2)第二种理解就是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自然含有马克思主义民族化的含 义,即形成适合中国民族实际需要的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中国的马克思 主义,也正因如此,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后,苏共领导人即直 接反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法,认为这是搞民族主义。迫于苏联的压力,也 由于当时中国革命胜利在即,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依靠苏联的支持和帮助的问题。 “为了避免被斯大林和苏共误认为带有所谓民族主义的嫌疑,毛泽东和我们党主 动改变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aposapos;和`毛泽东思想&aposapos;的提法。”[3]尽管 毛泽东以后基本不提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维在其头 脑中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中国也已经开花结果,形成了既有马克思 主义性质又有中国民族性质的毛泽东思想。 从毛泽东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提出到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中 国化的内涵、价值和意义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如何“中国化”,即马克思主义中 国化的路径已经揭示,这种路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 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二是马克思主义在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过程 中,还必须要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等相结合的文化层面。 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而言,毛泽东强调,马克思列宁 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在《实践 论》中,毛泽东从哲学的高度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哲学依据,明确提出了 “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与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4)](P296)的观点。 1939 年 10 月 4) 日,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沿袭其理论与实践相 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观点。 194)1 年毛泽东在延安整风运动中,也曾总结性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年, 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日益结合的二十年。”[5] (P795)自中共七大以后,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基本上都不再使用“马克思主义中 国化”的提法。毛泽东虽然不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他却反复强调要坚持马 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1956 年 9 月 15 日,毛泽东在中共 八大开幕词中指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密切地联结起来, 这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原则。”(2)从毛泽东的论述中以及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 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35 年的实践经验中,中国共产党已经找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 化的路径,那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 导模式,即强调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接受实践检验、理论在实践中发展和创 新的实践层面的路径。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 的第二个层面。这里的中国文化主要是指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近代以 来的文化发展成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 两个层面,即不仅强调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的 路径,也强调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结合过程中,还发生了马克思主义 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相结合的问题,即在实践层面路径之外还存在着一条文 化层面的路径。1995 年 12 月,在“马克思主义与儒学”的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 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实际上是通过两个结合来实现的:作为科学 理论,它要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作为西方文化成果,它要同中华 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这两种结合相统一,在实践上的硕果,便是中 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理论上的成果,便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6](P82)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路径上应该包含着两个 方面的结合,“一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应用 于中国的具体环境&aposapos;;二是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使 马克思主义具有`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aposapos;”。[7] 这种观点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命题论述“包含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和与中国历史、中国文 化相结合两个方面”。(3)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过程实际上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二是和中国文化相结合。[8]还有的学者 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个`两合&aposapos;问题”,[9]等等。由此可见, 很多学者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问题上都强调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方面是 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强调 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资源来源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两个维 度上展开的,一个是思想资源,一个是实践资源。在思想资源上,既要求有马 克思主义的维度,又要求有中国文化载体的维度,在实践资源上,强调实践高 于理论,实践优位于理论的实践维度,而这两个维度也表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 化路径的两个层面。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必须要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必 须与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 作为一种理论才能保持发展的动力。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来自西方 的理论,要在中国文化土壤上扎根生长、开花结果,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马克 思主义要与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成为一种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中华民族特色 的理论,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中国人自己的精神家园。 因此,这两种相结合,共同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概言之,马克思 主义中国化应存在着两条路径,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践层面的路径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 走文化扬弃模式的文化层面的路径。 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践层面是基本 路径。因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起来,寻找两者的结合点, 其目的不是为了思古,而是为了今用。毛泽东在谈到积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 外国文化时提出,“向古人学习是为了现在的活人,向外国人学习是为了今天的 中国人”。[10](P82)这里,毛泽东表达了自己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思路。 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还强调“推陈出新”。所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 文化结合、马克思主义要吸收国外的优秀文化,归根到底是源于实践的需要。 提倡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的路径,是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 化寻求更深厚的民族性的思想文化资源,使马克思主义更具有中国民族特点和 民族品格,根本目的还是为中国的现实实践服务。不仅如此,这种结合还要受 到实践的制约,接受实践的检验,比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传统文 化中的“糟粕”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产生过重大影响,但只要立足于马克思 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路径,中国历史、文化中落后的东西虽然会被暂时地吸收, 但终究会被抛弃,不能成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内容。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一致 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是一致的,具 体而言,也存在着两个层面,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践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走 文化扬弃的文化层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部分和整体 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体系,虽然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部 分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所构成,但马克思主义并 不仅仅局限于这三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还包括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社 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文化学、教育学、人类学,等等。所以,“马克思主义 不只是三个组成部分,而应是十几个组成部分”。[11](P275~286)因此,所谓的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它的内涵也应极为丰富,它不仅可以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 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中国化、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化,而且还存在 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等现象。也正因如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过程中,已经出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科化研究现象,出现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化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化的研究, (4))等等。不仅如此,“文学、语言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新闻学、教育学 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投身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有特色的成 果,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呈现出多学科联合攻关的局面”。[12]法学界 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就是遵循了这种理路。马克思主义法学 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可以从中国化的 马克思主义成果之间的关系中得到论证。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 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在毛泽东思想中包含着大量的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毛泽 东思想法学理论构成了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邓小平法制思想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本身就是这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 论成果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整体与部分之间 的关系说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应 是一致的。 第二,路径反映的是一种哲学方法和哲学态度。哲学态度和哲学方法 往往都具有一般性的特点,它不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适用,对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论中国化也适用,透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 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就是通过将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特别是同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紧 密结合、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辩证地吸收 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而完成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作出了杰出贡献,促使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 国化,产生并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共十三届四中 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系统阐释的科学发 展观指导下的以人为本法治观、坚持依法执政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 列战略思想。而反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形成,既离不开马 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的路径,也离 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文化相结合的文化层面的路径。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 代领导集体非常注重从实践出发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党的第一 代主要领导集体成员,如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不是职业法学家,没有写 过专门的法学著作,他们的法学理论蕴涵于他们博大深邃的哲学和政治思想理 论体系之中,也正因为他们具有深邃的哲学思想,他们更科学地理解了包括马 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他们深知,中国需要马克思主义,但中 国不需要公式马克思主义,而需要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所以, 毛泽东反复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与中国具 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等,他们的很多法学思想也都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5) 值得强调的是,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中,也有一些法学专家,如董 必武、谢觉哉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践路径问题上,董必武和 谢觉哉都作过细致的分析,在总结新中国立法经验的时候,董必武作为当时党 和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主要的领导人明确地提到新中国法学发展的实践法源。他 说:“我国的法律都不是事先先想好,写好法律再去做,而是先做起来,在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制成了法律。”[13](P4)38)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和限度这个问题上, 董必武遵循实践的唯物主义路线来看待法的作用问题,他说:“我们强调法律的 严肃性;但我们决不是法律的拜物教,我们并不迷信法律万能,而是要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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