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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法学理论研究,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020-02-21 15:57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 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 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一个重 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 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和突出。我国 的改革是从最容易的地方开始的,历经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领域,再到政治 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生态文明领域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目前改 革已经进入深水区。30 多年的改革开放虽然也解决不少的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 但一些关键领域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获得根本突破,旧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存 在,同时又累积了各种新矛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解决这些问题要运用法 治思维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由此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从而实现社会的 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就社会建设而言,需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完善法治社会的治 理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依据等方面明确了 法治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 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 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 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法治社会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依法自治、确保公民合法 权利,筑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基。 社会法被称之为解决社会问题之法。社会法是整合社会力量,运用社会方 法从整体上解决和协调涉及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方面的公共利益、社会风险问题 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面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以及问题的不断堆积,社会 法责无旁贷,应当不断拓展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全面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 设。但我国社会法相关理论支持不发达,现有的社会法相关理论对中国现实存 在的问题解释不足,对社会法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社会功能和现实意义等重要的 理论问题分析研究不够。社会法实践还处于盲动中,社会法体系中的不同法律、 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都在单打独斗,制度没有进行初步组合。社会法实践 缺乏理论的支撑,导致了社会法学科学含金量降低,造成社会法理论和实践的 脱节,……社会法实践先天营养不足导致不少社会法律难以出台。从立法来看, 现有的社会立法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包含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特殊群体权益 保障法。在我国较为薄弱的社会立法体系中,相对完备的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 法。虽然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等社会立法已先后面世,有的还适时作了修订,但这些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且和相关法衔接不畅。我国社会法学者固守在这些传统领域,基础理论难以取 得突破。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则是理论研究的来源,立法和实践的不足势必影 响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法,社会法应当跟随时代的发 展而不断拓展自己的范围,从而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社会法不应该局限于传 统的边界,而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予以拓展和延伸。 我们认为,社会法是调整被帮扶主体和帮扶主体在社会护救、社会促进、 社会优待、社会维权等领域发生的被帮扶和帮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凡 具备“社会法品格”、发挥“社会法功能”的社会立法,都可以纳入社会法领域。因 此,社会法不仅是“社会生存保障法”,“弱势群体保障法”,还是“社会发展促进 法”。社会法中倾斜保护原则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实现来促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以 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它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或单方利益,故能 够有效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目标,而社会正义指向要求保障社会成员具有基本 的发展机会实力[5]。而社会正义是社会法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具有根本性 和基础性,涉及社会成员的地位、权利、机会等最基础、最主要的社会性生存 资源,也是社会本源的道德要求和克服市场经济缺陷的必然选择。社会法的目 的在于使富者和贫者达成一种建立稳定秩序的合作与通约,耦合社会碎片,达 到社会的整合,强调沟通与共谋,重在动态运行和谐的合作机制,为社会的强 势主体和弱势主体搭建一套共生和相互包容的法律制度[6]。可见,社会法对于 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说明社会法是我国市场 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此,应当不断拓展社会法研究的深 度和广度,为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提供理论支撑。 随着社会法内涵的不断拓展,其外延也应当不断延伸,社会互救法、社会 促进法、社会优待法、社会维权法应当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互救 法不仅包括传统的社会保险法、安全预护法、社会扶助法(如社会低保法,特 殊困难人员供养、补助和援助法,社会扶贫法等),还包括社会解救法(如事 故解救法、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危难解救法等);社会促进法不仅包括传统的 就业促进法,还包括社会事业促进法(如教育促进法、卫生事业促进法、人口 服务事业促进法等);社会优抚法不仅包括老年人社会照顾法、未成年人照顾 法、残疾人社会照顾法等,还包括社会补偿法(如军人补偿法、见义勇为补偿 法、志愿者社会补偿法等)等;社会维权法不仅包括维护职工和妇女权益保障 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还包括信访维权制度等。 就研究方法而言,社会法要予以不断创新,要运用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价 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这些方法是总体的或者全局的方法,即统领社会 法从前到后的方法。当然其他方法也要予以应用,比如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 的方法。从本源上,社会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是对传统民法的纠偏,要 从该学科的源头予以追溯,从而找到该学科现在的方位,因此历史研究法也是 社会法最常用的方法。诚然,国外立法并不见得比中国先进,即使先进也未必 适合我国的国情,但毕竟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实践走在我国的前面,其经验和教 训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吸取,更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全新的视角,因而比较法仍然 是社会法经常使用的方法。 本期刊发的专栏论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运用多种方法研究社会法的 两个重要领域:一个是传统领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一监护制 度;另一个是新型领域一慈善法。《修改中的美国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论述 了《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所涉及的七类问题,包括优先考虑以人为本 的语言文字、法院的地位、监护决定的标准、医疗保健决策、住宅决策、财务 决策,监护费用等,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老年监护制 度的立法检讨与完善》则从民法和社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交互的视角, 追本溯源,对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慈善法 中的公益一基于英美法的考察》一文从英美法的视角来研究慈善法的公益性质, 认为慈善法中的公益是非营利特性的必要延伸,强调慈善必须使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受益,这是慈善法的灵魂,因而应在基本概念、范畴和具体制度上全面体 现慈善的公益品质。《慈善投资资产管理人的信义责任一美国的法律规则和挑 战》认为,受托人或其董事管理和投资由慈善机构持有的资产必须符合两个重 要的信义责任:忠实责任和谨慎或注意责任。这两篇论文从不同角度为我国慈 善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方益权 (温州大学组 织部,浙江温州 3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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