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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4)

2020-03-07 15:05
辽、金、元的奴隶制度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 他们的奴隶制非常明显,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集体安置奴隶的地 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的俘虏迁移到 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 “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 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掳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 、 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 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 建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 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 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 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 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 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 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 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 头),民口 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 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 120 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 160 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 掠回大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 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 4 州的人民 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 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 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 年,又禁山东、大 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 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 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 2.1 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 占有大奴隶。1183 年的统计,在京都宗室的司有户 170,正口 983,占有奴 婢 17880 口,垦田 3683 顷。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 后,蒙古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大汗可随时把农田及田上的汉人赏给 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宋国破灭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 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 50 万 个奴隶。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 3800 户为奴。蒙古贵族 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 驱奴主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征迁来的色目人。 元朝一个中等官员就有上百驱奴,一个大使长(奴隶主)的驱奴成千上万,忽 必烈宠臣阿合马就有 7 千多个驱奴。驱奴没有人身自由,是主人的私有财产 驱奴既向使长缴租,也向政府纳赋。元朝法律规定“驱奴与钱物同”,主人可 以随意买卖或馈赠;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元初法律规定: 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 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 87;酒醉杀 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还规定,私宰牛马杖 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 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良民打死别人的 奴隶,只杖 170,罚烧埋银 50 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 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 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 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 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 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佃户被 俘掠做驱奴,一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农民逃往江南。武宗至大时,大 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 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 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 元灭宋时,在江南维持原有的制度,因而广大佃户主分布在江南。江南 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 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供田主役使,田主可 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 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 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 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 170,征烧埋银五十两。 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 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 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 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 被列为‘民户’,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 年, 自北方内地流到江南的农民已有 15 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 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 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的俘虏往往大杀死,只留有手艺的 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 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 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蒙古灭金后,把各地 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 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 年,籍人匠 42 万,立局院 70 余所,每岁 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 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 30 万中汰选 10.9 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 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 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 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 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 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蒙元统治下的汉人、南人是贱民(奴隶)。任何一个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 占汉人的农田,任凭农田生出野草,以便畜牧。杀蒙古人偿命,杀汉人罚交 一头毛驴价钱。汉人村里新媳妇的初夜一定给蒙古保长,汉人连姓名都不能 有,只能以出生日期为名,不能拥有武器,只能几家合用一把菜刀。元政府 规定:禁止汉人打猎,禁止汉人学习拳击武术,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 人集会拜神,禁止汉人赶集赶场作买卖,禁止汉人夜间走路。元政权为了试 刀是否锋利,可以随便在街上抓人杀掉,蒙古人习惯将逃工偷懒的汉人抛入 海中做为惩罚,最多的一次就将 3 万多汉人抛入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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