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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中医药科学数据建设的初步设想

2020-03-07 16:35
毒,在中医学中主要指能致病的有害毒物,而许多药物亦有毒,治疗常须解毒、消毒。 现在对“毒”的使用较为杂乱,应当界定“毒”的概念,明确各种毒邪所致毒病的特异性,寻找 针对毒邪的治法方药。 1 中医学中“毒”的含义 《说文解字》释“毒”为“厚也”。《辞源》“毒”的涵意指:①恶也,害也;②痛也,苦也; ③物之能害人者皆曰毒。在中医学中,“毒”主要指有害的毒物,凡是对人体有严重损害、 使人痛苦的因素,就可以认为是毒的作用。 1.1 毒邪致病 “毒”作为有毒的物质,是重要的致病因素,常称毒邪、时毒、苛毒、毒气等。毒能致 病,因而常将毒直呼为病毒。许多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多属毒邪所致,其邪称为疫毒,其病 常以毒命名,如蛊毒、梅毒、瘟毒、温毒发斑、疫毒痢等;蚊虫叮咬、虫兽伤害,如毒蛇 咬伤、蜈蚣毒、蜘蛛毒等,系有毒之物侵入机体而发病;某些毒物可随饮食而侵入人体, 如河豚中毒、食蟹中毒、食蕈类中毒、钩吻中毒、饮酒中毒、盐卤中毒等;《医宗金鉴·外 科心法要诀·痈疽总论》说:“痈疽原是火毒生。”故皮肤疮疡类疾病亦常以毒命名,如疔毒、 丹毒、脏毒、锐毒、委中毒、耳风毒、耳根毒、眼胞菌毒、手(掌)心毒、面发毒、阴阳毒、 肩毒、天蛇毒、无名肿毒等。此外,化疗毒、化学毒、放射毒、煤气中毒、水毒等均属有 毒物质侵害为病。 1.2 药物之毒 药物之毒即药毒。狭义的药毒,通常指药性强烈,服后容易出现毒副作用甚至致人死 亡的药物中的有毒成分。据药物毒性的强弱,可有无毒、有毒、大毒、小毒、常毒之分。 药物毒性大者,如轻粉、砒霜、水银、天南星、藤黄、狼毒、蟾蜍等,可直称“毒药”。由 误服、过用有毒药物引起的中毒疾病,则直接以该药命名,如杏仁中毒、半夏中毒、巴豆 中毒、芫花中毒、藜芦中毒、商陆中毒、白果中毒、马钱子中毒、乌头中毒、大戟中毒等。 广义药毒,在古代泛指药物的性能,如《周礼·天官》“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药事”, 而不一定是指药物中的有毒物质,如干姜偏热、紫苏子降气及常山截疟可致呕吐。这些药 虽不含有毒物质,但毕竟气有所偏,若久用多用,则可使脏气偏颇。《儒门事亲》云:“凡 药皆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虽甘草、人参,不可不谓之毒,久服必有偏胜。”因此, 俗有“凡药三分毒”之说。 1.3 治法解毒 《素问·脏气法时论》有“毒药攻邪”之谓。因毒而致病,治疗自当解毒、消毒、清毒、 败毒、拔毒、托毒、祛毒、散毒、除毒、排毒、杀毒、伐毒。有些药物具有解毒、杀毒等 功能,如《神农本草经·卷二》称“兰草,辛、味平,主利水道,杀蛊毒,辟不祥”。某些因 毒邪所致的疾病,甚至要使用毒性大的药物进行治疗,即所谓“以毒攻毒”的原理。人体对 药毒的耐受程度有不胜毒、胜毒之别,故《素问·五常政大论》有“能毒者以厚药,不胜毒 者以薄药”之说,并根据病情的轻重、药物毒性的大小和人体能否胜毒等情况,提出“病有 新久,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 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的用药原则。 1.4“毒”的其它概念 《灵枢·官能》所说“爪苦手毒,为事善伤者,可使按积抑痹”、“手毒者,可使试按龟, 置龟于器下而按其上,五十日而死矣”是言手指凶狠有力的人可当按摩医生。 另外,将刚制成的膏药放置阴凉地方,或浸泡在井水或凉水内,若干时日后再用,以 除去膏药内火毒的炮制方法,称为“去火毒”。 2 毒邪的杂乱泛化 中医学中毒的名称多而杂乱。知其致病严重而未知其为何种具体有害物质者,可谓之 毒,如余师愚所谓“以热疫乃无形之毒”(《疫病篇·论治疫》),“内有伏毒”(《疫疹一得》)。 《玉机微义》认为“疠”是由于“嗜欲饮食积毒之所致”。《医宗金鉴》所说遗毒,本指先天性 梅毒病,现在则有人将癫痫、遗传性疾病等称为遗(胎)毒,将引发恶性肿瘤的重要因素称 为癌毒;又有将情志失调积久成病者,认为是毒自内生、郁毒、蕴毒等[1-2];《外科证治 全生集》提出痈疽乃“气血凝滞而发毒”。清·徐延祚《医医琐言》更有“万病唯一毒”之论, 日·吉益东洞亦谓“无毒,虽逢大寒大暑而不病”(《古医书言》),而倡“万病一毒”说,日人并 提出了糖毒、脂毒、蛋白毒、酸毒等概念。国人现在又有脓毒、痰毒、瘀毒、浊毒、膏毒、 六淫毒、乳毒等毒名。 现在“毒”字的使用较泛,任意名毒,几乎无处不毒。西医所说的病毒性疾病,中医自 然亦称之为毒,病毒、细菌、霉菌、螺旋体、过敏源等生物性因子,均属外源性毒;非典 型肺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感染性神经根神经炎、支气管哮喘、血管性痴呆、冠心病、 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中风、原发性癫痫等病,认为其发病有久蕴邪毒、邪毒伏留、 蓄毒自生、邪毒未清、毒自内生、邪毒潜伏的病因病机[2]。西医所说的许多有害物质属内 源性毒,如内毒素引起的发热反应、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毒血症和休克;动脉血栓形成致 病的组织变性坏死、血管活性物质过度释放、炎症因子浸润、氧自由基爆发、超氧化物释 放、钙离子超载、巨噬细胞和单核细胞激活、细胞凋亡、兴奋性氨基酸神经毒堆积;糖尿 病胰岛素抵抗产生糖、脂毒性;乙酰胆碱、一氧化氮、肿瘤坏死因子、细胞表面粘附分子 等在中西医理论沟通时,套以中名,统统谓之“毒”。 3“毒”概念的界定与分类 “毒”的概念在中医药学中应用十分广泛,“毒”字比比皆是。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历 代中医文献对“毒”的涵义并不十分明确,在分析认识毒的病因学特点、毒的病理机制、毒 的证候表现等方面,似无系统的论述。 3.1 界定“毒”的概念 “毒”主要是指对人体有严重损害、使人痛苦的致病因素。“毒”的致病一般具有三大特点: ①重,即发病急骤,来势凶猛,变化多端,病情险恶,常有发热、扰神、动血、动风、剧 烈吐泻等病候;②传,即许多毒邪致病具有传染性,多数烈性传染病都是毒邪致病;③特, 即毒邪为病有很强的特异性,呈“一毒一病”的特点,此毒只导致此病而不会变成彼病,同 一毒邪为病的表现与传变规律基本相同。 3.2“毒”的分类、命名 中医学可根据致病因素“毒”的来源分为外毒(《伤寒心法要诀·卷二》)和内毒(《本草新 编·卷之五》)两大类。 外毒致病,包括疫毒、药毒、虫兽毒、饮食毒等所导致的疾病,每种病之毒邪各不相 同。 所谓“内毒”,实际是疾病中的病理产物,如所谓浊毒、痰毒、湿毒、火毒、热毒、膏 毒等,其命名实际是根据证候所作的病性判断。 西医学对毒的分类过细,不仅每种疾病的毒各异,并且一病尚有若干种毒,如病毒性 肝炎就有甲、乙、丙、丁等之分,禽流感有 H5N1、H5 亚型等的不同。中医一方面可据 毒邪所致疾病的特异性而命其毒名,如麻疹为麻毒、疟疾为疟毒、蛊虫病为蛊毒、癌病为 癌毒、痢疾为痢毒、白喉为喉毒、艾滋病为艾滋病毒,以及蝮蛇毒、杏仁毒等,或根据病 变的主要证候特点而对毒作粗略的分类,如风毒、火热毒、湿毒等。 4“毒”是否为证素的辨析 “证”是对疾病中机体整体反应状态的概括。火热、痰饮、血瘀、阳虚、气虚等,在辨 证中称为辨证要素(简称“证素”),证素是根据临床证候而对病变本质所作的诊断。毒邪致病 必然会引起机体的整体反应,从而表现出一定的证候,因而对各种毒病也应当进行辨证。 辨证所作的证名诊断,可有风寒湿毒证、肌肤热毒证、毒壅气分证、毒伤络脉证、阴分余 毒证、痰毒蕴肺证、脑络瘀毒证、肠道脓毒证等。 辨证所说的痰毒、火毒、瘀毒等一般属“内毒”,如同痰、湿、瘀血等一样,是继发性 病因,即病理产物,辨证中称为病性。由于辨证所说火毒、风毒、寒毒、湿毒等与火、风、 寒、湿等在概念、证候上无本质区别,只是症状较为严重而已,如所谓“热毒”或“火毒”,实 际就是指壮热、神昏、斑疹紫黑、舌绛或起芒刺、苔黑焦燥等病情严重的证候,而这些证 候仍然是实热证或血热证的表现。这样,证名中的“毒”字,只是反映“厚也”(《说文解字》 许慎释)的本意,即病情严重的意思,临床却没有“毒”的特征性表现。因此,不离笼统的将 “毒”作为辨证要素。 在形成证名诊断时,为了说明病情的严重,或为了构成 4 个字的证名术语,有时加一 “毒”字,如火毒闭神证、肺卫热毒证等,毒字在这里如同壅、袭、蕴、阻、束、盛、亏等 字一样,既具有病机的含义,也相当于病理性的连接词,但并非辨病性所确定的独立证素。 治疗中具有败毒、解毒之类作用的方药,如黄连解毒汤、清瘟败毒饮及其所用的黄连、 黄芩、黄柏、连翘、牡丹皮、知母、石膏等,其药理作用仍为清热泻火等,并无特殊解毒 之意。至于雄黄杀毒、水银治疥,以及板蓝根、僵蚕、马勃、贯众等几味药物,似乎为对 “毒”具有特异性的治疗专药,其实,这个“毒”仍然是针对“病”之毒而言,并不是治疗“毒”证 的特殊药。 5 对“毒”研究的思考 5.1 对毒病类疾病的研究 “毒病”为一大类疾病,应注意发掘以往对毒病类疾病的认识,并发现新的毒病类疾病。 实际上,隋·巢元方《诸病源候论》中所载毒病类疾病就将近 70 种,宋·宋慈《洗冤集录》 载有服毒、中蛊毒、酒毒、金石药毒、砒霜毒、野葛毒、金蚕蛊毒、中药毒、菌蕈毒、胡 蔓草(断肠草)中毒等病,明代陈司成已有梅毒专著《霉疮秘录》问世,清代郑肖岩的《鼠 疫约编》、王士雄的《霍乱论》、李纪方的《白喉全生集》、谢玉琼的《麻科活人全书》、 邵登瀛的《温毒病论》、海阳竹林人的《解毒编》等,都是对不同毒病进行诊疗的专著。 这给我们研究毒病类疾病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如果我们现在还停留在无论什么病都笼统地 以一毒字了之,而不作深入具体的研究,则不能促进中医学术的发展。 对每种毒病的逐一研究,主要应认识各种毒邪致病的特异性,甲毒必然形成甲病而不 能成为乙病,乙毒只能导致乙病而不能形成甲病;认识每种毒邪致病的病机和演变规律, 如“急”、“重”、“传”、“特”、“热”等不同特点;确定每种毒病的诊断依据,包括该病的特异性 毒邪和特征性临床表现;寻找针对特异性毒邪致病的治法方药,甲毒、乙毒所致甲病、乙 病,需要分别用治疗甲病、乙病的专方专药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吴又可《温疫论》云:“能 知一物制一气,一病只须一药之到而自已,不烦君臣佐使品味加减之劳矣。”《三因极一病 证方论·中蛊证治》载“解毒丸,治误食毒草,并百物毒”。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作用,如研制 成板蓝根制剂、治某毒病的方药等。 5.2 对毒病的辨证论治研究 “毒”是致病原因,应注重辨病论治。虽然“毒”不宜作为辨证中的独立“证素”,但各种毒 邪的致病特点、各种毒病所表现的证候,则有火、热、风、寒、湿、燥、痰、瘀、脓等证 素特征,这些就是机体的整体反应状态,因此,在辨病论治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其辨证治 疗。 5.3 对药物毒性毒理的研究 药物的有毒无毒具有相对性,用之合理则“有故无殒”,有毒可变无毒;用之不得法, 如药不对证、药过病所、个体特异等,无毒也可变为有毒。药物具有既能治病,又能致病 的两重性。为治病救人,权衡利弊,即使有毒,必要时亦当合理利用其毒性而用之,如蜂 毒疗法,用山慈菇、喜树、马钱子抗恶性肿瘤等。 药物治病的机理正是利用药物性味之偏,以祛除病邪,救治人体脏气阴阳之偏,即“以 偏治偏”,故《素问·汤液醪醴论》云:“当今之世,必齐毒药攻其中。”如果不辨证用药、配 伍失度、服药过量、药物变质等,则即使没有毒性的药物,也会便成“毒”,使人产生“药毒”。 如“关木通事件”、小柴胡汤和鱼腥草注射液的严重不良反应等,现在都将其视为药物的毒 副作用。 使用毒性药物既要保证疗效,又要减轻药毒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因而,规定药物的使 用原则,正确认识某些药物的毒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中毒剂量,按照中药炮制规范而依法 炮制,了解中药配伍禁忌及“七情和合”等十分必要。药物的有毒成分为非有效成分者,自 当设法去之;有毒成分为有效成分者,当合理善用。《本经·序例》云:“若有毒宜制。”就 是对某些有毒药物可以通过炮制加工、监制配伍、变易剂型、调整药量、改变服法等而减 轻毒性、制其毒性,以避免、消除其毒副作用。以某单一成分是否有毒来判定药材和含这 种药材的中药复方的安全性、有效性,是不客观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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