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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理论法【宪法】知识点:选举程序2020法考理论法【宪法】知识点:选举程序

2020-03-09 17:45
2020 法考理论法【宪法】知识点:选举程序 一、选举程序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直接选举 概念 间接选举 选民通过投票等方 上一级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式,直接选举人大代表 的制度 适用于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县、自治 适用范围 县、乡、民族乡、镇人 大代表的选举 适用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 举,以及军队同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 会的领导。 (二)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1.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包括:①选区与选民小组;② 选区的规模;③ 选区的类型。 2.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 行使选举权的重要问题。凡年满 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三)候选人制度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 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 选人。具体包括: (1)实行差额选举。 (2)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3)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4)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5)禁止接受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四)投票选举 1.投票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 以弃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 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 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2.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 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注意: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度,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 人数的有效。 3.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1)选举有效与当选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 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 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应当选人数超额或不足时的处理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 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 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 1 人,候选人应为 2 人。 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 选票的 1/3 县数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 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确认和宣布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于以公布。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5.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 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 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五)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 1.罢免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 自已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1)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黑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 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異免案。 (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 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 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 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2.辞职 (1)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 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 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 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大常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大 接受辞职,须经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 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 委会子以公告。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 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3.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 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 的名额相等。 (六)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以下列违法行为当选人大代表的,其当选无效: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 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 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 其他违法行为的;④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異免代表的人 进行压制、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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