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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时代初期怎么样_奈良时代初期有哪些事情

2020-03-10 13:35
奈良时代班田制 646 年正月,孝德天皇宣布大化改新诏书,正式宣布实行“班田收授法” 即班田制。班田制仿照唐朝的均田制而制定,是律令制土地制度的根本法。 班田制从它颁布到消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其颁布至 742 年, 第二阶段从 743 年垦田永世令颁布至 800 年,第三阶段从 801 年一纪一班令 颁布至 902 年。 班田制实行班田收授,首先须编定全国的户籍。正仓院所存 8 世纪初的 户籍详细地记述了姓名、年龄、受田额、家属关系、人口数、 疾病、贫富等 级、租税的课与不课等。户籍每六年编制一次。班田的具体作法是:凡六岁 以上公民,由政府班给口分田,男子二段(一段约 1983.4 平方米),女子为男 子的三分之二。官户奴婢与公民相同,家人、私奴婢则给公民的三分之一。 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 功田等。除口分田之外,还相应给以若干宅地和园田,为世业田,若绝户还 公。班田每六年一次。所受之田不准买卖,若受田者死亡,由国家收回。 班田制在实施之初还算顺利,从 646 年至 713 年,共班田十二次。但此 后越来越难以维持。这是因为:首先,沉重的租庸调和徭役负担,使大多数 公民无法承受而抛弃户籍和口分田逃亡;其次,由于土地不能私有,因此无人 垦田,而人口却不断增加,致使无田可班;另外,贵族和官吏营私舞弊,利用 掌管班田之权,大量侵占公田,并使自己获得的位田、职田、赐田等变成私 有土地。 为了鼓励荒地的开垦,增加收入,723 年,政府制定了《三世一身法》。 规定凡新修沟池开垦的土地,多少不限,允许开垦者三代占有;凡利用原有沟 池开垦的田地,只准一代占有。由于农民倦怠,收效不大。但此法的实施却 成为国有土地私有化的契机。 743 年,政府又颁布了《垦田永世私财法》。规定按位阶限定开垦土地 面积。一品及一位准垦 500 町,二品及二位准垦 400 町,三品、四品及三位 准垦 300 町,四位准垦 200 町,五位准垦 100 町,六位至八位准垦 50 町, 初位至庶人准垦 10 町,郡司大领、小领准垦 30 町,主政、主帐准垦 10 町。 申请获准后,三年内必须结束开垦。在以上规定下的垦田,永世归开发者私 有。有势力的寺社、贵族、地方豪族均利用此令,大肆垦殖扩大领土,促进 了庄园的发展。 奈良时代租庸调和徭役 与班田制相适应,奈良朝的租税实行租庸调制。租按田地面积征收,一 段口分田征稻谷二束二把,约占收获量的 3%。庸是代替劳役而交纳的实物。 正丁(21~60 岁)每年去京城服劳役十天,相应的庸则纳布二丈六尺;次丁(61 ~65 岁)二人的庸布相当于正丁一人。除布外,还可按当地所产交纳米、盐、 棉等,并运往中央,脚夫由纳庸户负担。调只限男丁负担,按照正丁、次丁、 中男(17~20 岁)等不同等级交纳绢、絁、布、绵、染料、油等土特产品。调 和庸每年 8 月中旬开始征收,近国于 10 月末、中国于 11 月末、远国于 12 月末以前上交大藏省,充作中央的费用。 除了交纳租庸调之外,百姓还要负担沉重的徭役。 兵役是一种很重的徭役。根据大宝令的规定,有四分之一的正丁被指名 服兵役。到军团当士兵的被分为十班,每十天轮流值勤,粮食、武器自备, 免除其它徭役。若是去京城当卫士则须一年,去九州当防人则长至三年,免 除调庸和其它徭役。 还有一种徭役是出“仕丁”,每五十户出二人,到京城为朝廷服役三年, 免除调庸和其它徭役。至平安时代允许出钱代役。 在赋役令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徭役称为“杂徭”。正丁每年限六十天,次 丁三十天,中男十五天。一般由国司征调,从事官衙、道路、堤坝的修建等, 原则上不供饮食。 此外还有雇役,即雇佣公民修建都城或耕种官田。虽名为“雇”,但报酬 甚少,实际上也是一种徭役。 奈良时代商业的发展 708 年,由于武藏国秩父郡发现一种含杂质极少的自然铜“和铜”,日本 政府为了纪念“和铜”的出现,改年号为“和铜”,同时以唐朝开元通宝为模式, 铸造了一种名为“和同开珎”的货币。这是日本政府发行货币的嚆矢。 和同开珎为圆形方廓,表面刻有“和同开珎”四字,直径约为 2.4 厘米。 材料有银、铜两种。由于银的产量太少,709 年废止银钱。银币于唐代时有 传入中国,在东北地区及西安等地有出土。 由于人们已适应了原来的物物交换,所以“和同开珎”在铸造后,使用率 极低。为了促进货币的流通,政府于 711 年颁布了蓄钱叙位令,规定凡是储 蓄货币并将货币捐给政府者根据货币数量晋升位阶,如无官位者捐钱五贯即 五千枚铜钱,就可获得最低官位少初位下。此后,政府又采取了用钱支给季 禄,畿内及其周围各国用钱纳调等一系列措施,鼓励用钱。但由于商品经济 尚不发达,除了京城和畿内等地以外,钱币流通不广,交易仍以物物交换为 主。 奈良时代畿内的难波、泉、宇治、势多等流通经济上的要地,通过淀川 水系和陆路的联系,形成了一个流通经济圈——“中央交易圈”。对于当时主 要以实物来运作的律令中央财政而言,这个交易圈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和官 员将分配到的实物通过这个交易圈换成自己所需物品。 当时平城京设有东西市,进行物品的交易。但是仅靠平城京的东西两市 还不足以满足朝廷和官员对物品的需求,所以中央交易圈扩大到畿内各要地。 政府和官员或在各要地设置庄、所,或派使者前往交易,以获得所需物资。 如为建造东大寺专门设置的造东大寺司,在泉津设置了泉木屋所、在宇治设 置了宇治司所、在势多设置了势多庄,又派交易使去难波。 商品的流通离不开商人。奈良时代平城京的东西两市和畿内各要地的市, 都有很多商人活动其间。市中设有市司,专门管理市场的秩序,检查商品质 量和价格,商人都在市司注册。 除了在中央交易圈内从事贸易的商人外,当时还有一些商人从事畿内和 地方的远距离贸易,如漆部伊波。他是相模国的豪族,往来于相模和中央之 间,从事贸易,从而积敛了大量的财富。748 年,他捐重资建造东大寺大佛, 被朝廷授予外从五位下的官位。 商人们的贸易活动使各地土特产品得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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