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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中医技术改善和知识产权维护

2020-03-12 17:20
摘要:中医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 技术创新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医药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在知识产 权制度建设上虽然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推进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应 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中医药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 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们应 该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 际化,以满足时代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这是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姗姗来迟的知识经济时代使企业竞争更 加激烈,为赢得市场必须重视技术创新。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技术创新的根本保证。 所以,根据中医药科自身的特点,加强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推进中医药技 术创新,实现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 一、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技术创新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的活动,不是单纯的技术概念,更侧重的是一 个经济概念。它是以市场效果为标准的,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市场价值,达到商业目的, 其关键是商业化。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由技术成果及其转化成的市场价值归谁所有是一个 关键问题,而为了调整这其中的矛盾就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科 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实无论是对商标、著作、专 利,还是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说到底是这些技术创新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产生的 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创新的各个 阶段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认清两者的关系, 在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才能杜绝顾此失彼,做到相得益彰。 二、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中医药技术创新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专利、版权、商标、技术秘密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基 本上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但中医药技术创新仍然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相对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中 国不少中医药科研院所业还不能从市场的角度真正理解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不少科研人 员仍然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就没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 式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在中国每年有大量的中医药科技 成果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这其中有 很大一部分并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青蒿素本是中国为世界卫生组织所承认的一类新 药,对疟疾的治疗比奎宁更高效,并不易产生抗药性。但由于当时未建立专利制度,而有 关科研人员又连续发表了二十几篇论文,丧失了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再向国内外申请 专利已经不可能了。有的成果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主要是为了完成课题的需要,根本不会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断地交纳专利年费,而专利法明文规定不续交年费专利权保护就自 动终止。其他需要相关中医药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人员只要对专利公报稍加查新,就会轻易 地享用这些失去法律保护的免费成果。这都会使原单位和国家的前期投入付诸东流。 第二,科研投入主体多样,成果权属不明晰,中医药技术产业化困难。在中医药研发 过程中,特别是承担的纵向课题,形成知识产权的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要 想厘清其中的关系很困难。由于目前国家或部委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还是以计划任务书的 形式下达,签订的技术合同不规范,要求的技术内容多,有关权属问题和成果收益问题等 涉及很少,这就更加大了明晰产权的困难,造成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科研成果的再次开 发和实现产业化方面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科研院所往往在产业化方面缺乏投入热情,仅强 调其对成果享有的学术权益,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成果完成人应得的权利往往考虑不多。 尤其是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金、人员和场所等支持往往是很难得到的,这 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科研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技术成果质量低,技术涵盖面不广。自主知识产权作 为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中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表现在数量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其质 量的高低。与国外跨国公司比较,中国中医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远远没有显示出 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医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在一些重要的高技术 医药领域已对中国形成“跑马占荒”的严重包围态势。据统计,在生物制药等高技术领域, 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比例占 60%~90%。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医药市场,其医药专 利的数量也是最大的,占据了全球医药专利的 41%,是申请数量位居第二的日本 4 倍。而 且外国医药企业更注重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原创性技术的开发和申请,这些专利技术在国 际市场上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中医药产品与技术几乎不可能与之匹敌。同时,随着科学技 术的迅速发展,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断扩大医药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将使中国今后制药产业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国家专 利的制约,给中医药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三、加强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目前中国的中医药技术创新不够理想,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促进中医药技 术创新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更好地解决中国在中医药现 代化进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要从根本上 转变过去那种重发现轻发明,重论文轻专利的观念,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但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 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把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 发展的重要资源,提高中医药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企业的高层领导要从观念上和意识上 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管理上要系统全面地组织和策划,为中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工 作提供资源和制度上的全方位支持。应当在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组建有企业负 责人及法律顾问参加,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知识 产权管理办法。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研究和把握国 际知识产权的发展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引导中医药企业和科研院 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加强对科研工作及其成果管理,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既符 合国际惯例又能促进中医药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要制定 和完善政府各类中医药研发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的教育培训,注重开展有关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软科学研究。中医药企业在签订劳动聘用合 同和岗位聘用合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课题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而细化约定科研人员应 当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中医药科研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明确其应当保密的具体范 围,加强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和教育、支付保密费用等等。对中医药相关单位的技 术秘密也应当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在中医药科研人员退 出课题组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追回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应 当告知其应当承担合同附随义务。另外由于受高校学术排行榜的影响,采取各种激励措施 鼓励教师在国际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文章,应加强保密措施,严格审查,防范无形的知 识资产流失。 第三,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和奖励机制,鼓励具有自主创新的中医药原创性 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承认和保护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应鼓 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创新者用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合法报酬,把创新者的报酬与其发明创造 的效益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中医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工作的开 展。中医药企业要重视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组建中 外合资企业时无形资产的流失。中医药专利权拥有单位在专利授权后,应及时为发明人或 设计人支付其应得的报酬。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评定,要把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作为重要 条件之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 技术实施、专利奖励、专利执法及宣传。对申报他国医药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点扶持。 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原创性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特别服 务。在制定计划时要紧紧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原创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减少 对模仿性技术创新的支持,努力实现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的转变,以尽快形 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品和产业。对于原创性或专利性较强的中医药项目, 在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前,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取得成果后, 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尿毒症是肾功能不全发展到较重程度的一个阶段,它可由多种原因、多个病种引起, 如急、慢性肾炎、尿路梗阻、糖尿病性肾病、药源性肾损害、肝炎相关性肾病等。当肾功 能由氮质血症期(肌酐 177 以上、小于 442)进入肾功能衰竭期(肌酐大于 442、小于 707),如果继续得不到有效治疗,肌酐进一步增高,则将进入到尿毒症期。此时肾小球 的功能已有 80%-90%被损害,肾脏处于极为脆弱的境地。鉴于西药的毒副作用,不宜再 对这一期的肾病进行治疗,所以中药是最好、也是唯一可行的疗法。 回顾笔者近三十年的临床经验,肯定地说尿毒症是可以治愈的,只是疗程相对要长些, 而且病愈后的生活调摄也特别重要。本文仅就慢性肾炎及慢性肾炎所引发尿毒症的治疗作 一阐述,希望医界同仁们多提宝贵意见。 一、化浊祛瘀是治愈慢性肾炎尿毒症的重要一环 慢性肾炎、尿毒症是慢性病中较为典型的、具有渐进性、阶段性发展的一组病症。因 病势缠绵,气血失其条达,再加上旷日持久的激素治疗、甚至是反复的误治,致使气血瘀 阻、湿毒内结,邪实的一面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面色晦暗、唇舌衬紫、舌苔秽浊厚腻,甚 至于口气腥臊逼人、全身皮肤瘙痒。小便不利,但其色多澄清,或虽黄而气味很淡(湿毒羁 留不出)。脉象多为沉涩,或沉弱中寓有滑象。从中医学辨证论治的角度分析,此证非但不 能补益,即是平补平泻也嫌不妥。当此时也,必以化瘀去浊为先,裨使脉络瘀阻得除,气 血畅通,湿毒痰浊得以排出,方可挽大厦于将倾。笔者体会,有此证而用此药者,大多在 三个月之内肌酐即可降至 700 以下。 化浊去瘀法以血府逐瘀汤合温胆汤加西红花为主方(肾功一号),据证化裁,不可拘 执。如果没有气血瘀阻、湿毒内结征象者,则此法绝不可用。据笔者经验,在尿毒症的不 同阶段出现血瘀湿阻者约占八成。换句话说,化浊祛瘀法虽是治愈慢性肾炎尿毒症的重要 手段,但不是每个尿毒症患者都适于使用这一治法。 二、调补心脾是治愈慢性肾炎尿毒症的重要保障 慢性肾炎患者在尿检上大多有尿蛋白、尿潜血、管型等,即便是到了尿毒症阶段这种 情况也较为普遍。尿毒症患者血常规则常见贫血。而在临床表现上则多有心悸、乏力、面 色不华、夜寐不安等,尤其是心悸一症最为常见。从中医的角度看,这是典型的心脾两虚。 所以调补心脾也是治愈慢性肾炎、尿毒症不可或缺的一环。 笔者体会,尿毒症患者出现血瘀者约占八成,而出现心脾两虚者则几乎是百分之百。 所以笔者治疗慢性肾炎尿毒症是从始至终贯穿着调补心脾这一法则。常用基本方:人参养 营汤合圣育汤加虫草、仙灵脾(肾功二号)。 笔者常把调补心脾和化浊祛瘀这两种药分开使用,根据虚、实证的偏重不同而用量有 所区别。譬如瘀阻较重而心脾虚较轻者,则早晚服化浊祛瘀剂,中午服调补心脾剂。而邪 实与正虚均较突出者,则两法并重。但并重不是混用,笔者主张两种药单煎单用。即先服 化浊祛瘀剂,半小时至一小时再服调补心脾剂,这种煎服法远较大方混煎疗效好得多。 现在各大医疗单位都使用代煎剂,这就方便多了。有的病人一天用半副药即可,而有 的只用三分之一;而有的则据证可用一副半。用多用少,如何确定补虚和扶正的份额,全 在仔细辨证、用心体会。 调补心脾法结合化浊祛瘀法治疗尿毒症获效尤其快,一个月肌酐即可呈明显下降趋势。 三、温阳利水是尿毒症重症的关键治法 尿毒症重症(肌酐多在 1000 以上)常表现为一派虚寒:面色惨白、恶寒倦卧、纳少、 呕恶连连、小便清澈、量虽少而无味、大便不实或溏薄、舌淡体胖质嫩水滑、脉濡或微细。 面虚浮、下肢凹陷性水肿、四肢清冷。对此病情就不能常规用药了:化浊祛瘀则必伤其正, 调补心脾又恐滋腻碍胃、虚不受补,此时唯一可行之法就是温阳利水。仲景云:“少阴病, 脉微细、但欲寐。正指此证而言。“又云:“......心下悸,头眩,身瞤动,振振欲擗地者, 真武汤主之”。"少阴病......小便不利,四肢沉重疼痛,自下利者,此为有水气,其人或咳, 或小便不利。或下利,或呕者,真武汤主之。由此可知,真武汤是治疗尿毒症重症的最佳 方剂。 当然了,尿毒症是综合征,其重症就更为复杂了,不但变证多、而且兼夹证更多,这 就要求在治疗上宜统筹兼顾。在温阳利水的前提下,仍宜兼顾气血。而且当出现邪实征象 时,应不失时机地加上去湿化浊之品,以求标本同治。 很多重症患者在接受温阳利水法治疗一月以上即可有明现转机,首先表现为恶寒倦卧 减轻,小便色稍加深,尿量增加,食欲好转;随之水肿渐消,晦暗之面色渐退,脉象也会 出现出有胃有根的好转迹象。此时肌酐多已降到 1000 以下,再配合调补心脾、化浊祛瘀 诸法,则愈期有盼矣! 四、补肾阴须佐以利湿、不可蛮补留邪 很多慢性肾炎、尿毒症患者的病理表现较为奇特---肾阴虚伴水湿胜!阴虚和湿胜在治 疗上原本就是一对矛盾,滋阴容易留湿,利湿又会伤阴。但这类患者又不是个案,临床较 为常见,可能和长期使用利尿剂、激素等有关吧。 既然常见,就必须予以解决。笔者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体会到,补阴圣药---三补三泄 的六味地黄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武器。方中的地、萸、山药补肾阴,泻、苓、丹皮利 水湿,于此正相合拍。由于尿毒症患者的湿胜较突出,故常加重利水剂,车前子、大腹皮 等常用,甚至稍加商陆、筚薢、滑石(肾功三号)。阴虚血瘀并见者常加用牛膝、赤芍、 西红花。 需要强调,很多利水药能损害肾脏,尿毒症患者应禁用,如大戟、芫花、狼毒、甘遂 等。现代医学也证实上述药物对肝肾功能有较大影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万不可图快一 时而遗患无穷。其实现代医学所说的利尿剂损害肝肾功能和中医学所说的过利水湿伤及肾 阴是一回事,由此说明中西医是互补长短、殊途同归的。 补肾阴而不留湿邪、利水湿而不伤肾阴,是治疗尿毒症的较高境界,也是治愈尿毒症 的必由之路。 五、治疗慢性肾炎、尿毒症绝不可通泻大便 临床接诊的很多患者用过保留灌肠这一疗法,检视其方多为大黄、芒硝等泻下剂。而 使用这一方法的多是西医大夫,其理论依据是肠粘膜具有半透膜的作用,通过泻下药提高 肠腔的渗透压,能使血液中的有害物质从大便排出。想法很好,但太天真,太一厢情愿! 尿毒症患者大多脾肾两亏、大便溏薄,由于脾肾运化无力才造成了湿毒存留,复予苦寒泻 下之剂,岂非雪上加霜? 所以笔者认为,西医就好好地用西药,中医就老老实实地辨证用中药。既不要把中药 当西药用,也不要根据西医的病名来辨病用中药,那样会画虎不成反类犬、贻笑大方! 笔者从西医的保留灌肠得到启发,分别使用健脾、补肾、利湿、化瘀、温阳等中药辨 证组方,直肠给药,收到一定疗效。尤其对肌酐、尿素氮过高、恶心较剧、难以口服汤剂 者,可以一用,但以不引起腹泻为宜。另外笔者用五苓散、当归饮子等煎药熏洗,对尿素 氮过高所致肌肤瘙痒有效。 对于尿毒症患者来说,大便的稀与实常是判断病情进退的一个标志。大便调,则多是 脾气来复,病向愈;大便稀,则常为脾肾重伤,病势进。由此不难理解,治疗尿毒症绝不 可通泻大便。 六、病后科学调理事关成败 慢性肾炎、尿毒症的治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其愈后调理则尤为关键。因本病迁延 日久,五脏动摇、百节俱虚,虽勉力治愈,生机已夺大半矣。欲收全功,生活中须严格注 意以下事项: 1、慎劳作。一是尽量减少体力劳动。毕竟大病之后,数年之内不可过劳,中医所谓 的劳复即指此而言;二是尽量减少脑力劳动。脑力劳动消耗精气于无形,而且凡从事脑力 劳动者又多疏于体育活动,不可不慎;三是慎房劳。对此很多患者觉得不好掌握,其实很 简单:以事后不疲劳为原则。但总的说,房事以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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