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2015军队文职考试经济类专业考点预测:保证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签订的,关于在主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人,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人条件的人,才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固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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