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2015军队文职考试经济类专业考点预测:定金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使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定金的数额进行协商,但约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当时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则之认定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部分的定金的效力,超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2)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
(3)性质不同。定金主要其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合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并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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