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平行登记
平行登记:在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应该以相等的金额,一方面登记在总分类帐上,一方面登记在明细分类帐上。
平行登记原则包括:A、依据相同: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是对同一笔业务不同程度的反映,虽然登帐的依据可以是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或者是科目汇总表,但他们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应该是一样的。B、期间相同:一般,明细分类帐应该在经济业务发生的时候进行登记,而总分类帐可以在平时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期末定期进行登记,但登记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应该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完成。C、方向一致:一般,对于同一笔业务,如果登记在总分类账的借方,那么也应该登记在明细分类帐的贷方,但在登记多栏式成本、费用明细账的时候除外。D、余额相等:一般,平行登记的结果必然会使总分类帐的贷方余额等于明细分类帐的贷方余额合计,总分类帐的借方余额必然等于明细分类帐的借方余额合计,但在登记多栏式成本、费用明细帐的时候,这一原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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